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核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並應註明起迄經停地點、業務性質、期限及使用之航空器機型。 前項註明使用之航空器機型變更時,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換發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