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