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