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航空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 條文摘要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集散站經營業實...

📝 內容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萬元。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