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 二、進出口貨棧。 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 二、與航空貨物集散站倉儲、物流有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