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49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 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