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建立並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已依前項規定建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以供民航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