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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3-1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3-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內容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 經重大設計變更之零組件,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第五十條之規定重新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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