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零組件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