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7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