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24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核准。 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