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52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