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5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