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自來水法-第 59 條

自來水法|第 59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自來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自來水事業依前項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主管核定之;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使用度數較上年度同期比較如負成長,自來水事業體得視營業收支盈虧狀況,給予費用折扣,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自來水事業訂定。 第一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自來水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自來水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自來水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自來水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自來水法-第 61-1 條(第 6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