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6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