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0-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