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6-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