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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4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內容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 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二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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