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9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具動力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符合附件二十三之規定。 自由氣球裝置之儀表及裝備,應依附件二十之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