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於夜間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啟位置燈。 二、於機場操作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執行停機或移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清楚照明。 (二)作業區域有障礙燈標示。 三、水上飛機下錨時,除於不需錨燈之區域作業外,應開啟錨燈。 裝置有防撞燈之航空器,未開啟防撞燈前,不得飛航。但機長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關閉防撞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