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2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內容

航空器氧氣之供應,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加壓航空器飛航於三萬五千呎以上空層時,操控駕駛員應戴上及使用氧氣面罩,其氧氣應全程供應或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四千呎時自動供應。 飛航於四萬一千呎以下空層且有二名駕駛員於操作席位時,如每一駕駛員操作席位已裝置可單手於五秒鐘內將氧氣面罩由放置位置戴妥之快速戴上式氧氣面罩,得不戴上及使用氧氣面罩。但於三萬五千呎以上空層且有一名駕駛員離開操作席位時,留在操作席位之駕駛員應戴上及使用氧氣面罩直至另一名駕駛員返回操作席位。

相關法律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6 條(第 286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6-1 條(第 286-1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7 條(第 287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8 條(第 288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9 條(第 2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