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