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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8-1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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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0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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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航空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三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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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 條文摘要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

📝 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之便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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