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9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未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前,任何人不得於下列情形從事特技飛航: 一、於人口稠密之城鎮。 二、於開闊地人口聚集處。 三、於機場指定之 B 類、C 類、D 類或 E 類地表空域之橫向邊界內。 四、距航路中心線五浬以內。 五、距地表高度在一千五百呎以下。 六、能見度在五千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