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1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已依本節規定執行維護。 二、確認維護人員適當填寫維護紀錄,顯示該航空器恢復可用。 三、附件二十四所規定允許失效之儀表或裝備已予以標示,並於下次檢查需求時,執行修理、更換、拆除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