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出售航空器時,應將維護紀錄轉移買方,轉移資料之內容應符合附件三十一之規定,其記錄方式應經買方同意及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