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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4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324 條
📂
分類
航空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 條文摘要

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 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為零使用時間時,應於新維護紀...

📝 內容

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
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為零使用時間時,應於新維護紀錄記載下列資料:
一、陳述重造依據及日期之簽證。
二、依適航指令修改之項目。
三、依原製造廠技術通報修改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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