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6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內容

機長於飛航前應確認下列裝備、航行圖表及資料,已置於駕駛員席位便於取用之處: 一、配備二個一號電池或與其等效之手電筒,且作用正常。 二、駕駛艙檢查表。 三、最新之相關航行圖表。 四、導航相關之航路圖、終端區域圖、進場及穿降圖。 五、多發動機之航空器,一具發動機失效時之爬升性能資料。 飛航組員於飛航時,應使用駕駛艙檢查表,該檢查表應包括下列程序: 一、發動機啟動前。 二、起飛前。 三、巡航。 四、落地前。 五、落地後。 六、發動機關車。 七、緊急情況。 前項第七款之緊急情況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燃油、液壓、電氣及機械系統之緊急操作。 二、儀表及操控系統之緊急操作。 三、發動機失效程序。 四、飛航安全所需之其他程序。

相關法律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6 條(第 286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6-1 條(第 286-1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7 條(第 287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8 條(第 288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9 條(第 2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