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使用運輸類飛機從事飛航作業時,應裝置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之空速超限音響警告裝置,始得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