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0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