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0
藥物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藥物名稱、劑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為限。 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