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2-21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 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 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 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兼作藥物標示及與分裝或包裝藥物有關之業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