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2-21
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醫療器材品項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二份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一、品質手冊。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