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1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2-21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時,得索取並影印相關文件;必要時,得取樣、照相並錄音存證。 如受檢查業者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時,得逕予判定該次檢查結果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