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宣傳或廣告就同一產品宣稱醫療效能,經主管機關連續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宣傳或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傷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