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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 Article 5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5 條|식품·약물 관리|법규|시행 중

衛生福利部|v1.0

최종 개정: 2001-12-05

내용

製程管制 一 製程中之管制 為確保最終成品符合效能規格(functional requirement),應有製程中管制之監控與測試等,包括固相被覆(solid-phase coating) 之完整性(integrity) 、標示於抗體/抗原結合物上酵素之純度與效價。 二 製程確效: 宜有製程確效之研究與其結果。如製程變更或生產規模放大以及製造步驟中有所改變,則其製程須重新評估之。為確保例行之製造,應於製程中指出關鍵性參數,作為其管制點。 三 宜進行確效研究之製程,包括: (一)細胞生長與收集過程 (二)純化過程 (三)不活化或去除感染性病原之製程 (四)對於標示須無菌或使用保藏劑之原料,須證明在其易受微生物污染的製程具有適當之管制措施 (五)固相被覆過程 (六)結合(conjugation)過程 (七)效價之調整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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