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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4 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內容

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 一、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 二、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三、於二年內檢驗批數達三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機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項優惠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