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機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查核或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