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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5 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內容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機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必要時仍得予以查核或檢驗;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