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其產品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品及繳納初審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五款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