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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後,應就廠商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第一項初審經駁回,廠商不服者,得提起救濟;其救濟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收受初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申復經駁回,廠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二、收受初審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已依前項第二款提起訴願,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復,或同時申請者,其申復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