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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 條文摘要

第二條申請經初審通過者,得申請複審。 前項複審,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及繳納複審費用,並依初審意見,檢送文件、資料,向中央主...

📝 內容

第二條申請經初審通過者,得申請複審。
前項複審,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及繳納複審費用,並依初審意見,檢送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屆期未繳納複審審查費或未檢送文件、資料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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