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第二條申請經初審通過者,得申請複審。 前項複審,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及繳納複審費用,並依初審意見,檢送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屆期未繳納複審審查費或未檢送文件、資料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