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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8 條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17

內容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原許可證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變更之項目屬下列情形者,應另檢附文件、資料: 一、中文或英文品名變更且產品為輸入者:其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 二、許可證持有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二)具二項以上健康食品者,其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與有效期限及產品名稱。 三、增列或變更製造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文件、資料。 四、製造廠遷廠變更: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之文件、資料。 五、製造廠名稱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文件、資料。 (二)由該製造廠製造之健康食品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與有效期限及產品名稱。 六、製造廠門牌整編: (一)國內製造者︰政府機關出具足以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 (二)國外製造者︰出產國政府機關以全銜出具足資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其為影本者,應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三)由該製造廠製造之健康食品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證字號與有效期限及產品名稱。 七、色素、香料或甜味劑之成分、含量變更,而其他成分不變,且無礙產品安全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資料。 八、內外包裝之規格、型態、材質、包裝粒數或商標名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文件、資料。 (二)內包裝變更者,其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資料。 (三)產品為輸入者,其製造廠出具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 (四)材質變更者,其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相關佐證資料。 九、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變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為輸入者,其製造廠出具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 (三)營養標示變更,而產品成分及含量均未變更者: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文件、資料。 2.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之變更合理性評估報告。 十、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變更: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資料。

相關法律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