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 3 條|國際事務|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9-08
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應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農民團體、產業團體或地方政府代表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