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 5 條|國際事務|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9-08
經審議委員會認定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擇其適當之方式提供救助。 審議委員會認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由主管機關洽請其他機關提供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