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第 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設立登記及其他處理事項,主管機關得授權其所屬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當地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