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糧商管理規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糧商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農?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

📝 內容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附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及合夥契約副本或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合作社及農會: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許可或變更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業務內容:
(一)經營加工業務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營倉儲業務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營輸出、輸入業務者: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