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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第 4 條

糧商管理規則|第 4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內容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附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及合夥契約副本或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合作社及農會: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許可或變更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業務內容: (一)經營加工業務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營倉儲業務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營輸出、輸入業務者: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糧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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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6 條)
  • 糧商管理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糧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糧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糧商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糧商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