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第 6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同類業務糧商,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同一糧食加工廠不得重複辦理糧食加工業務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