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第 11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署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