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第 1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歇業後十五日內,應向所在地當地分署申報歇業登記。 歇業未於限期內申報者,所在地當地分署得公告註銷其糧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