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11 條|消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6-01|最後修訂: 2024-11-29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